天行创世纪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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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天行创世纪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4-10-22 点击:1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从严治校,积极推进整体素质教育,为培养高水平、高素质学生为目标的学校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方向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昌市教育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昌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南昌天行创世纪学校。本单位的住所地:湾里区招贤路589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黄晓浪。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壹仟壹佰万元;出资者:黄晓浪;金额:壹仟壹佰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全日制小学;

(二) 全日制初中;

(三) 全日制普通高中。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南昌天行创世纪学校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南昌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党支部参与决策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要体现党对学校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二是要体现现代化管理的规律,保证学校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具有足够的活力而立于不败之地。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经营决策。一是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参与研究和确定学校中长期建设和发展远景规划;二是把握学校的经营方针,确立和发展具有自身特色、时代特点,有凝聚力、号召力的学校精神和学校文化;三是把握学校走向,参与制定学校的科技进步方案,参与领导技能改革和提升;四是把握资金投向,参与学校关键项目的调研、论证、选择和实施。

2.管理决策。包括五类重大管理方案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一是学校中长期发展方案,协助和监督决策层落实学校发展目标和执行方案;二是劳动用工方案,主要从教职工管理、劳动保障、劳动纠纷调处三个方面保证有关政策法令和学校用工制度改革措施的正确实行;三是教学管理方案,以提高整体德育管理和教学管理效率为核心,协助行政领导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教学考核制度、质量检查保证制度;四是工资奖惩方案,监督学校认真执行工资政策,合理确定奖金的提留比例和使用办法;五是民主管理方案,立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调动全体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尊重和保障教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妥善地协调好行政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的关系,组织和支持他们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人事决策。一是正确地坚持校长负责制,保证校长依法行使干部任免权的前提下,学校党组织参与人事决策,集中精力抓好干部的考核、考察、培养、培训、教育和奖惩,同时严格坚持干部任免的集体讨论制度和提名推荐、组织考察等必要程序,对校长正确行使干部任免权实施有效监督。二是积极参与和推进人事制度优化。在学校内部,着力建立和完善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约束监督机制,打破工种、性质界位的界限,努力创造能者上、庸者下,进得来、留得住的人事管理新格局。

第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支部书记、经教代会推选的教职工代表、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经审批机关备案同意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第二十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或解聘总校校长;

(四)办学属性的选择。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支部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本单位监事会成员为 3 人,设监事会负责人1人。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教职工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本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教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本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学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学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昌天行创世纪学校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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